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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7月1日 指定適用新增電視購物業

文/黃彥棻(記者) 2010-06-28

 
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法務部於6月11日 正式公布,「電視購物頻道供應者」也將於同一時間指定適用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》

 

繼無店面零售業者(包含網際網路和型錄的零售業者)從今年7月1日 起,指定適用現行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外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法務部也於6月11日 正式公布,「電視購物頻道供應者」也將於同一時間指定適用該法。

總統在5月26日 公告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,隨著公告程序過後,也意味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第19~22條:「關於非公務機關取得執照後,如何蒐集個人資料的規範」,以及第43條關於:「辦理、申請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的規範」等法條將同步失效外,對於其他被指定在今年7月1日 適用的無店面零售業者,符合舊法規定適用該法的非公務機關,不需要申請便可以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執照。不過,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荷婷提醒,適用業者也等同失去執照申請的緩衝期,必須立即符合法規要求。文⊙黃彥棻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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